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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选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选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保障自主选题项目顺利进行,提高我校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选题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的科研活动。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力争形成一批创新型科研人才和团队,培育一批创新型科研项目和成果,建立一系列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自主选题项目遵循“自主、公正”的管理原则,按照科学民主的宗旨,通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自主选题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自主选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自主科研项目设优秀中青年教师资助项目、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两类。课题级别为校级课题,其中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导师享有校级课题待遇。

第七条 中青年教师资助项目,资助额度310万元。

(一) 资助中青年教师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前沿性研究。

(二) 支持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范围外的科研项目。

(三) 支持为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而开展的前期孵化性研究项目。

(四) 申请者年龄在45周岁(在申报当年1231日前)以下,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且在申报期间未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 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资助额度13万元。

(一) 重点资助研究生和博士后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

(二) 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和博士研究生科研团队创新研究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发布招标通知,二级院所对各学科申报项目进行统一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条 自主科研项目每年招标1次,研究周期2年。同一个申报者限申请1项,已获本项目支持者5年内不得再申报本办法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十一条 自主选题项目研究内容不得与已申报或在研的其他各级各类课题重复。学校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重复。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参照国家自然基金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后提出资助项目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由学校主管领导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七条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资助项目等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自主选题项目全面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二级院所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中期检查和年末检查),组织进行年度评估和结题验收;

    (二)负责通报项目年度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的依据;

(三)向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自主选题项目实行课题负责制,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课题的监督、检查、课题验收及追踪问效。校财务管理处负责自主选题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本院所自主选题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任务书》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组织进行评估;检查和审核课题的原始研究资料;

(二)建立自主选题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三)负责自主选题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四)向校科研管理处报送考核评价报告;

(五)负责对中止、撤销项目经费的追回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到期两个月以内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校科技处统一组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年度自主选题项目。

第二十四条  自主选题项目原始档案在考核评估后交各院所保存,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大学。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将组织对自主科研项目进行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内有重要进展且资助经费不足的,可再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资助项目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学校将削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下列情况应当征得项目管理部门所批准:(1)修改项目研究计划;(2)提前或推迟结题;(3)中止项目研究;(4)项目负责人变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自主科研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内容。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