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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条例

 

为弘扬我校严谨、求真、厚德的学术精神,培养热爱科学、追求真理、严谨求实、锐意创新、乐于奉献的高层次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道德水平,净化校园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2.追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

3.刻苦学习,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6.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法律责任;

7.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具体要求

我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特殊参考文献或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研究生署名“北京中医药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指导教师审核表”。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原始稿件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5.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扉页印有“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参考文献必须符合“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中的参考文献引文规范。

6.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北京中医药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三年之内署名“北京中医药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应该经过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7.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若举报后未经查证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三、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范围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 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 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4. 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5.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6.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7.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9. 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10. 考试作弊。

11.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2. 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3.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4. 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举报;举报后未经查证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造成不良后果。

15. 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采取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属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范围》第1至第3项情形的,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学业处理,同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属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范围》第4至第8项情形的,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等学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4. 属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范围》第9至第13项情形的,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同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属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范围》第14项情形的,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查实后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查实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6. 对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学业处理和纪律处分。

7. 研究生发表署名“北京中医药大学”或署名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及导师审核同意。导师时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署名的论文(著)被认定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对导师给予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同时对其他相关人员也要进行严肃处理。

8. 研究生毕业离校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刊登撤销学位公告。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受理和鉴定

1.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

2. 研究生部不受理匿名举报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部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 研究生部在接到举报后,将与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同进行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需撤销学位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 具体处理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执行。

5. 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附则

1.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 本条例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3. 其他有关文件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