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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基础医学院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2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中,教师和学生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原则,自觉遵守下述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引文。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撰写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等,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二)成果发表。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E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评议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署名。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四)原始记录。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在研究结束后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以便备查。

(五)签字。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和实验等辅助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六)学术评价。学术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严禁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

(七)学术争鸣。应大力倡导学术争鸣,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条  教师和学生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在公开发表论文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著。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四)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

(五)重复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六)虚报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与处理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负责校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包括评估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等。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科研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担任,由相关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同时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事宜。办公室成员包括科技处、人事处、监察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的负责人。

(三)各基层学术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并具体承担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本单位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问询和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除了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根据涉及的被举报人的具体情况,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中选择有关人员,可吸纳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初步核实有关情况,并听取被举报人申辩,决定是否启动对该举报问题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至少包括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成员各1人。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初步认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调查情况,以无记名方式、三分之二委员投票通过,作出事实认定。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果或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被举报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等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涉及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借学术道德问题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二)教师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停招研究生,暂缓或取消与学术相关的各类申报资格等学术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学生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与此相关的学术荣誉、奖励和其他资格等,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四)教师和学生的有关行为,如已构成对他人或其他单位权益的侵犯,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致歉,并视情况补偿损失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