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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指南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申报指南

 

  内地与澳门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是两地全面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地基于“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原则,紧密围绕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谋求创新合作,是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应用两地优势科技资源的重要途径,对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内地与澳门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推动两地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关于开展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协议》,为切实履行双方承诺,推进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澳门科技合作项目作出了针对性的安排,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形成机制,组织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7年度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展

  内地与澳门科技创新合作互补性强、潜力大,有助于促进两地经济与科技协同发展,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引领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的发展方向更进一步贴合社会实际需求,实现经济社会共同繁荣。

  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旨在通过推动两地开展实质性科技创新合作,共同促进两地科技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对两地协同攻关、解决共同关注的科技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提升两地科技创新能力。

   二、区域、领域和方向

  2017年,支持对共性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全方位支撑内地与澳门科技创新合作的各项重点工作。通过加强统筹协调,集成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科技领域的合作倡议和承诺落地。

  2017年,拟支持项目任务数不超过15项,总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对应安排如下: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关于开展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科学、航空航天、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合作领域。

  考核指标:实现相关技术的开发合作;各合作方分工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研发团队架构清晰、具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具有专利、技术标准等科技合作产出;项目实施后形成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其他要求

  每个项目实施期为2-3年。合作双方需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同时向双方申报的项目方为有效。

  

  附:2017年度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2017年度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

  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应为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本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6年6月30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4. 其他要求

  (1)内地与澳门相关主管部门各自发布征集通知,双方合作单位应分别向各自征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

  (2)双方项目申报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执行年限等信息必须一致。项目申报单位应就该项目已经与合作伙伴有了一定的合作基础。双方合作团队均需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并且明确双方的分工。

  (3)合作双方已经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优先支持有港、澳、台地区的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研发项目。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武晓宇  辛秉清